资产不够执行的清偿顺序是啥

永嘉法律咨询 2025-04-09
法律分析:
(1)当资产不足以执行时,执行费用优先清偿,这是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比如评估、拍卖等费用都属于此类。
(2)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因物权优先性可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确保了担保权人的权益。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也应在清偿序列中较为靠前。
(4)普通债权方面,若无担保物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债权比值受偿。

提醒: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和自身债权性质,若对清偿顺序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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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资产不足以执行时,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则。先支付执行费用,这是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的必要开支;接着是优先受偿债权,如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因物权优先性能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之后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
2.普通债权方面,原则上按债权比值平等受偿。若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若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按各债权比值受偿。
3.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资产状况和执行进展,在债权设立时考虑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争取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也需严格遵循清偿顺序,确保执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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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资产不够执行时,清偿顺序依次为执行费用、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普通债权按不同情况按比值平等受偿或依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用是保障执行程序的必要支出,所以排在首位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因物权优先性可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也需优先处理。对于普通债权,若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则按各债权比值受偿。这一清偿顺序能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平与顺利进行。如果您在资产执行清偿顺序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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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执行清偿顺序为:先支付执行费用,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开展;接着偿还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再处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二)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原则上按债权比值平等受偿。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时,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值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值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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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不足执行时,先清偿执行费用,这是执行程序必要开销。
2.接着是优先受偿债权,如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物权优先可先于普通债权获偿。
3.再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破产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
4.普通债权原则按比值平等受偿。多份文书无担保物权,按执行措施先后;一份文书多个债权人无担保物权,按债权比值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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